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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一个单位生产经营方面的秘密十分重要。签订合同时,可以采用以下的两种方法之一:

    〈1〉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脱密措施包括调整工作岗位。

    〈2〉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商业秘密条款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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